(2017)川092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桂红与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乐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红,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乐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994号原告:胡桂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3959106Y。法定代表人:吴乐天,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乐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5#楼1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0286577X。法定代表人:林盛增。原告胡桂红与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乐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桂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桂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胡桂红负担。审判员 赵晓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