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对房文权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房文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05号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住所地辽河农垦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飞,该局党办主任被申请人:房文权,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称,被申请人是孤家子镇小宽分场委八组居民,被申请人2016年耕种水田面积为1.096公顷,水田灌溉用水由申请人供给,但被申请人一直未缴2016年灌溉用水水费。按照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2014年度水费征收工作方案文件规定,春季水费一次性交齐,执行1160元每公顷,秋季执行1280元每公顷,故按照1280元每公顷计算,被申请人2016年应缴水费1402.88元,按照《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按收取水费额的日千分之三交迟交水费滞纳金,通过计算被申请人2016年由于未交水费应付滞纳金660.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房文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水费1402.88元,滞纳金660.76元,共计2063.64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房文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