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93号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家权。委托代理人:杨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振英。委托代理人:甘树勇,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庆、魏蓉,被告委托代理人甘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结算工程款人民币11533405.05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所欠质保金人民币1923507.37元;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自2014年10月14日(即2014年7月25日交结算材料后60个日历天加15个工作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质保金自2015年3月9日(即2015年2月16日质保期满15个工作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合同》、《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承接了由被告发包的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2013年2月原告完成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并于同年2月16日经广州市供电管理部门、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竣工验收后开始正常供电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工程交付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告提交该工程的竣工资料,被告接受后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就竣工资料提出异议。随后,原告又于2014年7月7日向被告提交该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并于同年7月10日发函催促被告尽快完成结算工作,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审核及结算义务。原告再次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告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并多次发函催促,但被告至今未答复,也未支付结算工程款。原告从2014年5月12日开始已三次向被告提交该公司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被告均未在审核期内提出合理异议,实际已认可原告的结算报价,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款的97%即62193405.05元至迟于2014年10月14日支付,减去被告已支付的5066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为11533405.05元。本工程于2013年2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于2015年2月16日届满,故被告至迟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支付结算款的3%保修金即1923507.37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须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工程结算款11533405.05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暂定合同总包干价的85%,因原告施工工程存在多项严重质量问题至今未整改,且未按约及按作为工程暂定合同总包干价计价依据的《流花展馆1-10#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验收,供电局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未包含合同工程范围第4点所列工程的验收,即涉案工程未按约全部通过验收,以致涉案工程至今仍无法完全通过验收及工程竣工结算,也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2.因原告原因,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现原告主张的结算款仅为原告单方自行结算数据,未按合同约定经过被告或监理公司的确认。二、按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且在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现涉诉工程因原告的原因至今未全部通过验收,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根本未开始起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质保金的条件。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和质保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无须支付相应的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暂三级资质的公司,可承担投资额800万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2012年7月1日,原告(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为发包人,甲方)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第二条、工程的承包范围及内容,其中4.在用户中心南低压房1及2接取电源,分别新敷低压电缆至用户各场馆配电间电源总箱上桩并接线(电源总箱已由本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完毕);第三条、承包方式为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保质量、包施工安全、包工期、包通电、包验收、包税金等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干;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为按广州市供配电管理部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为合格;第五条、验收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及广州市供配电管理部门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第六条、质量保证期为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通电之日起计;第七条、合同工期为本工程工期为30个日历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30个日历天,实际竣工日期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签认工程验收书之日;第九条、合同价、计价依据、调价方法,其中1.本工程暂定合同总包干价42000000元,其中大型设备部分及原电房电缆、电表迁改部门按固定总价包干,其他单项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计价方法,按定额计价具体按竣工的图纸和竣工资料结算。此暂定合同总价的计价依据为2012年3月24日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流花展馆1-10#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编制,其中大型设备部分(含91台低压配电柜、母线槽、监控系统、电房内的照明及接地系统)固定总造价为10836625.15元;消防、空调用电部分造价暂定11200000元;整个场馆餐饮部分造价暂定3900000元;电线桥架、线槽安装部分造价暂定500000元;从南电房1、南电房2接出至各商铺的照明用电部分造价暂定11000000元;南电房2土建部分造价暂定157881.41元;所有电缆沟、电缆检查井制作部分造价暂定3500000元;原电房电缆、电表迁改部分固定总造价905493.44元;合同总包干价为乙方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2.计价依据,根据2012年3月24日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流花展馆1-10#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编制,按《2010年广东省安装/市政/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套用《2010年广东省安装/市政/建筑工综合定额》取费,人工、机械台班执行2011年第四季度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的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取中间值计取,材料价按上述第八条进行编制;第十条、付款方式,7.本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及工程所辖地的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且具备通电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包干的85%;8.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送齐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齐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60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工作,并于结算完毕之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7%,其余3%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免息付清;第十一条、双方责任,其中1.甲方责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项的,则须以拒付或延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2.乙方责任,5)工程竣工之日起的5个日历天内,乙方向本工程所辖地的电力管理部门申报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验收手续。8)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通过电房业主方、广州市供电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验收)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乙方自收到甲方的书面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补偿完善,甲方自乙方补充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乙方逾期补充完善的,以甲方的审核意见为准。甲方逾期审核的,视为竣工资料合格;11)负责工程的保修,乙方负责对本工程保修两年,保修期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等。同年7月26日,原告(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为发包人,甲方)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由于本工程从现北电房(13号馆)迁移至新北电房(18号馆)的施工图纸及方案现已确定,就本工程北电房迁移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从本工程中心北电房(不含北电房低压柜的改造)接取电源,分别新敷低压电缆至6、9、10号馆的配电间电源总箱上桩并接线(不含电源总箱,电源总箱已由本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含电缆沟、监控系统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暂定含税总价款17600000元,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计价方法,按定额计价具体按竣工的图纸和竣工资料,据实结算;计价依据:配电系统是按2012年1月10日广州开发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旧广交会北区配电房改造工程电气施工图纸》编制的、电缆走向是根据2012年3月24日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流花展馆1-10#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编制,按《2010年广东省安装/市政/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套用《2010年广东省安装/市政/建筑工综合定额》取费,人工、机械台班执行2011年第四季度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的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取中间值计取;本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及工程所辖地的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且具备通电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包干的85%;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送齐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齐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60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工作,并于结算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7%,其余3%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免息付清;本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无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进行施工,至2013年2月工程竣工。原告表示工程于2013年2月6日办理竣工验收,并提供了日期2013年2月6日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其中记载:竣工检验项目包括:相线对地、相间安全距离,低压线路及其安装、低压柜(计量箱)安装布置,低压柜(箱)母线及其安装,电容补偿装置,低压避雷器,低压出线开关,接地电阻,标示牌齐全,电房等配电场地土建,安全工具,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制度。检查单位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的检验意见为查验合格。原告、被告以及业主方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在上述意见书中盖章。被告对上述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意见书的验收范围没有包括合同第二条第四点的工程验收范围。原告表示工程在2013年2月6日验收过后就交付使用,被告确认上述日期确有交付使用,但属于试运营。2014年5月12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代监理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五份(其中原件壹册)及工程竣工图纸陆份(即代原告移交此资料给监理公司)等。2014年7月22日,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持召开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电力工程工程款纠纷协调工作会议,并于7月29日形成穗建筑纪[2014]300号《会议纪要》,其中内容为:一、在7月25日上午,由被告主持,立德监理公司和原告参加,在工地现场确定电力工程中原告需要进行整改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标准,并办理确认手续。二、在7月25日上午,由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三、在8月1日前,由被告函复原告,明确审核结算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审结的时间等。2014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移交流花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资料之合同、协议复印件资料、工程结算书电子版光盘、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图纸等。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推进流花展馆1-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事宜的函》,其中载明:我司建议贵我两司从以下三方面共同推进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一、积极与市供电局确认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我司已于2014年7月29日发函市供电局,请求市供电局确认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尽快函复我司,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的完整性。二、我司于2014年7月25日收到贵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但是否合格还须进行审核,故我司将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贵司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及整改意见,故也请贵司在收到我司的审核意见及整改意见后,及时进行整改。三、2014年7月25日,市建委、我司、贵司、佛山立德监理公司、城投资产公司及建隆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对工程遗留问题在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汇总了整改方案及时间,现请贵司按各方约定,迅速安排人员进行整改。若贵我两司完成上述三个方面工作,我司将在完整收齐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等。2014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竣工结算事宜的复函》,其中载明:一、我司认为该项工程属电力工程,我司已按与贵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于2013年2月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并由广州市供电管理部门等单位于2013年2月16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各方均盖章确认,该项工程正常供电交付使用至今达已两年多。在此情况下,我司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要求供电部门确认施工内容,且会议纪要并未提及须做此项确认。所以贵司单方处理该事项与我司无关,贵司对该事项的处理进展及结果均不影响对该项工程的计算。二、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我司于7月25日再次提交贵司,请贵司按会议纪要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审核。三、贵司与我司已于7月25日在工程现场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了确认,我司承诺将按该确认书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整改等。2015年7月23日,原告委托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记载:原告从2014年8月开始多次发函和通过市建设管理部门协调,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审核并付清余款,但截止至本律师函发送之日,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完成结算工作并支付和返还工程款和质保金……特此函告,被告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所欠全部工程款、质保金13456912.42元等。被告称未收到上述函件。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日期从2012年8月29日至2014年6月19日,由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工程联系函共9份。被告就涉诉工程存在的问题发函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二、被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1-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整改及结算事宜的函》其中记载,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发来的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收悉,对《结算资料》及工程所涉事宜回复如下:1、工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限期内未进行整改。2、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以致工程未竣工及未达验收标准,完全不符合结算条件。现被告再次要求与原告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5日内,派员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保证15日内通过验收,否则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按约拒付相关工程费并追究贵司的相关违约责任等。三、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1-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需要整改事宜的函》记载,因流花展馆1-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改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原告进行整改(详见附件),请原告针对质量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报送及监理公司审核,并请原告按照审核后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等。四、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广州市供电局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内容确认的函》记载,因原告与被告就工程进行竣工结算,为保证该工程全部完成及验收,被告请该局确认上述检验意见书的验收内容是否包括电力设计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等。该函空白处有手写字样“根据《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从受电工程接入点开始至第一级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故你户上述施工内容不在我局验收范围内等”。五、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1-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竣工资料初审意见事宜的函》记载,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已签收原告提交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详见附件),请原告根据初审意见及时对工程进行整改,以便被告收齐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结算工作等。六、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的复函》记载,2014年8月19日,被告收到广州市供电局发来的《确认函》的回复意见,《确认函》明确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验收范围仅指更换低压配电柜施工,并未包含施工设计图内的低压配电柜至场馆层间配电房电缆敷设、室外电缆沟砌筑、电力监控系统施工等施工内容。为完善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结算,现被告要求原告及时按约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等。七、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的复函》记载,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发来的《关于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的复函》已收悉,现将相关意见回复如下,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工程须经市供电局验收,现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工程并未通过市供电局的验收,故原告的复函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等。原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原告没有收到过,故对被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确认。即使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这些函件是真实的,或者我方确实收到,那么这些函件所反映的问题只是在验收后才发现的问题。即从第三份函件开始均是在2013年2月6日验收之日后才发出。但当时涉案场地已经通过验收了。验收后如果是发现质量问题是属于保修范围,而不是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在2013年2月6日验收后,涉案场地已经转交给被告全权处理。存在相当大的可能性是由被告使用造成的影响。因为本案是涉及到被告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的,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到在涉案场地验收交付之后需要保修的问题。被告在使用工程后又以工程质量问题不与原告进行结算,这并不合理,故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对于《关于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内容确认的函》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被告曾经发函咨询供电部门有关验收内容,亦不能证明供电部门对此作出回复。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经摇珠程序确定,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流花展馆1至10号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评估报告》,评估金额为63209246.64元。原告、被告对上述报告均没有异议。原告为本次鉴定预付了鉴定费用365361.18元。庭审中,原告、被告确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5066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原告为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暂三级资质的公司,仅可承担投资额800万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而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已经超过上述数额,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应为无效合同。关于涉诉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记载,经供电部门检验,涉诉电力工程竣工验收为合格,被告亦在该意见书盖章确认。被告抗辩认为上述意见书中未包含合同工程范围第4点所列工程的验收,并提交了其向广州市供电局发出的《关于流花展馆低压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内容确认的函》,要求供电部门确定意见书的验收内容是否包括电力设计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但被告提供函件中的意见仅为手写字样,未有供电部门的正式书面答复,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抗辩意见,故本院认定,涉诉电力工程于2013年2月6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暂定包干价,现经司法造价鉴定确定涉诉工程的评估金额为63209246.64元,故本院以该金额确定工程价款,双方确认被告已付工程款为50660000元,故按合同约定被告仍须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0652969.24元。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3%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免息付清,故现工程保修期已于2015年2月16日届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应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0652969.24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10652969.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896277.4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9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189627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5639元,鉴定费用365361.18元,由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