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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良与高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良,高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柱前郭县被执行人高航,1988年8月24日生,身份证号220702198808029630,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高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1月17日做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93号执行证书,该证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9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