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58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郑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