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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58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郑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