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钱广忠与洪胜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忠,洪胜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706号原告:钱广忠,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繁昌县。经常居住地繁昌县。被告:洪胜仓,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繁昌县。经常居住地繁昌县。原告钱广忠诉被告洪胜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广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广忠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