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秀真与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真,王兴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494号原告:郭秀真,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兴全,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郭秀真诉被告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郭秀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真撤回对被告王兴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秀真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