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向忠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忠伟,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向忠伟与沈明松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重大烧烤”门市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州城区往镇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滨湖北路寻盛桥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随即,被告人向忠伟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向忠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被告人向忠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忠伟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向忠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忠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