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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来虎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东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来虎,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东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355号原告叶来虎,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姚店镇甘谷驿镇东镇村村民。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东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世荣,系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虎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东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来虎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来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37.5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