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孝芝与向延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芝,向延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孝芝,男,194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向延志,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孝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竹溪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向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向延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