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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溪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孝芝与向延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芝,向延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孝芝,男,194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向延志,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孝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竹溪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向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向延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