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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费国胜与李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国胜,李桂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556号原告:费国胜,男,1946年8月17日生,住彭泽县。被告:李桂发,男,1966年8月13日生,住彭泽县。原告费国胜诉被告李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刘金平人民陪审员  田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