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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883号原告:唐某,女。被告:周某,男。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