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883号原告:唐某,女。被告:周某,男。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