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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洪霞、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霞,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霞,女,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处,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史洪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处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