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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李凯与刘俊、张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刘俊,张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952号原告:李凯,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俊,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张辰,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刘俊、张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俊、张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