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耀芳、吴笙与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芳,吴笙,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耀芳。申请执行人:吴笙。被执行人: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00015706。法定代表人:戴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耀芳、吴笙与被执行人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耀芳、吴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芦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