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碧卫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碧卫,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2013年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碧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碧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碧卫驾驶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徐某、伍某、胡某途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与清远交界处大塘辖区内时,在车上容留上述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黄碧卫和徐某、伍某、胡某的尿液均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反应。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黄碧卫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碧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碧卫的供述,证人徐某、伍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碧卫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碧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碧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碧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