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杜绍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杜绍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南路390号。法定代表人:徐常青,局长。被执行人杜绍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土资(执)罚字[2015](衢江)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即:活动板房94.07平方米、路面水泥硬化面积541.93平方米)。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杜绍建于2014年7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衢江区上方镇龙祥村赤岸自然村681.46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被执行人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确凿、行为人明确。建设现状为:活动板房一处,占地面积112.07平方米;路面水泥硬化面积569.39平方米。2015年3月12日,对违法用地面积、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建筑面积进行测绘,违法用地面积681.46平方米,其中新建活动板房一处,占地面积112.07平方米;路面水泥硬化面积569.39平方米。根据测绘成果数据,结合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及历年影像图认定,违法占用的681.46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集体”,权属单位名称“赤岸村”,坐落单位名称“赤岸村”,地类名称“旱地636平方米”、“村庄45.46平方米”。违法占用的681.46平方米土地,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63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45.4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数据套合,活动板房一处占地面积112.07平方米,其中18平方米在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94.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面水泥硬化面积569.39平方米,其中27.46平方米在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541.9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杜绍建询问笔录;2、测绘成果报告;3、违法用地现场取证照片;4、现场勘测笔录;5、违法用地测绘成果报告;6、违法用地地类情况说明及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7、衢江区上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等。对被执行人土地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土资(执)罚告字[2015](衢江)第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土资(执)罚听告字[2015](衢江)第05号),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于2015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衢土资(执)罚字[2015](衢江)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用地面积681.46平方米;2、对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即:活动板房18平方米、路面水泥硬化面积27.46平方米);3、对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即:活动板房94.07平方米、路面水泥硬化面积541.93平方米);4、对非法占用土地45.46平方米(符合规划)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63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856.06元。被执行人杜绍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起诉,且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土资(执)罚字[2015](衢江)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对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即:活动板房94.07平方米、路面水泥硬化面积541.93平方米)。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林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缪崇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