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范永山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山,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252号原告:范永山,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刘召,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范永山诉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范永山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山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