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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范永山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山,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252号原告:范永山,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刘召,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范永山诉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范永山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山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