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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凡林与李元峰、白翠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林,李元峰,白翠苓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15号原告孔凡林,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李元峰,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白翠苓,女,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曲阜市。原告孔凡林诉被告李元峰、白翠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林以与两被告已就本案欠款偿还事宜达成一致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孔凡林负担。审判员  孔德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