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小英、孙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英,孙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英,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月军,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徐小英与被执行人孙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81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余姚市城区君悦国际花园26幢1702室房产在他案中已设立抵押,本院已查封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11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