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丙军、薛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军,薛宗伟,王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丙军。被执行人:薛宗伟。被执行人:王书军。申请执行人刘丙军与被执行人薛宗伟、王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