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文化申请执行李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化,李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化,男,1952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东方,男,1973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文化申请执行李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2012)确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东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文化565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执行费749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化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