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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549号原告: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海晟新寓AB号楼B座110室。法定代表人:庄武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瑞,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陈凤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懿杰,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驻地红枫路2号。法定代表人:庄武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祁静文,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