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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夏今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夏今今,宋丽华,宋迎远,高思花,高全峰,刘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08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西段北侧。代表人王家勤,行长被执行人夏今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丽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迎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思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全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全英,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今今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全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