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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15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洪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原告哥哥。委托代理人:胡志宏,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被告舅舅。本院受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争议较大,审理周期长,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火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