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15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洪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原告哥哥。委托代理人:胡志宏,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被告舅舅。本院受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争议较大,审理周期长,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火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