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689-1号原告: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廖庆进。委托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勇,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原告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2元、保全费1311元,合共3043元,由原告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