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灵与葛成香、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灵,葛成香,杨辉,XX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20号原告:卢灵,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成香(蒙城县人),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辉(蒙城县菲比酒吧经营者),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XX鹏(蒙城县菲比酒吧经营者),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灵与被告葛成香、杨辉、XX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卢灵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