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海申请执行何峰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海,何峰,冯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XX海,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何峰,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冯艳艳,女,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执2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0日10时至2017年7月11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何峰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3号楼东2单元30层169号房产一套。2017年7月11日姜丽娜以344.4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峰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3号楼东2单元30层169号房产一套的查封,并解除该房产在XX海名下的抵押权。二、何峰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3号楼东2单元30层169号房产一套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丽娜所有。三、买受人姜丽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