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某1与武汉零距离健身游泳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武汉零距离健身游泳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158号原告:余某1,男,201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理人:余某2(余某1父亲),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武汉零距离健身游泳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与滨安路交叉口中南国际*幢全季酒店*楼。法定代表人:李海东。原告余某1与被告武汉零距离健身游泳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余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余某1负担。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冯佳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