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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铜陵冠华矿业有限公司、姜桂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冠华矿业有限公司,姜桂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5号申请人:铜陵冠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义安区天门镇金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3000000162。被执行人:姜桂好,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铜陵冠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桂好买卖合同纠纷借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姜桂好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姜桂好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