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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伟超与张彦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超,张彦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470号原告:杨伟超,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张彦勇,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杨伟超与被告张彦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伟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伟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伟超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