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永田与赵建刚、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田,赵建刚,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袁永田,女,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建刚,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王利平,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建刚、王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协商偿还申请人袁永田借款本金15万元后一次性处理���毕,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30元申请人袁永田自愿承担,执行费3690元被执行人赵建刚、王利平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陕0821执14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建刚、王利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五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