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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933刘伟国与严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国,严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33号原告:刘伟国,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英,常州市天宁区郑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媛,女,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国诉被告严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伟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伟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7元,由原告刘伟国负担。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