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933刘伟国与严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国,严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33号原告:刘伟国,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英,常州市天宁区郑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媛,女,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国诉被告严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伟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伟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7元,由原告刘伟国负担。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