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幸福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6632-4。法定代表人:黄筱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3幢西区118室,组织机构代码63022378-6。法定代表人:熊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道圣,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的银行存款2398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