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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2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牛光学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牛光学,安自荣,新泰市光大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健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2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光学.被执行人:安自荣.被执行人:新泰市光大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健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光学、安自荣、新泰市光大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健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8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车牌号为鲁J×××××、鲁J×××××、鲁J×××××的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安自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安自荣名下车牌号为鲁J×××××、鲁J×××××、鲁J×××××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