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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327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710520。法定代表人:谭国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居委高家台街1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8935172G。主要负责人:郁永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兵,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774元),减半收取为1887元,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