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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荣平、解忠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平,解忠媛,天津汇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397号申请人:杨荣平,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解忠媛,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第三人:天津汇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泉州北路18号B座527室-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艾学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平诉被告解忠媛、第三人天津汇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解忠媛所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由案外人张和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和雷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房屋。二、查封解忠媛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跃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花  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葛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