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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花、朴明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花,朴明根,傅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76号申请人:李明花。申请执行人:朴明根(已去世)。被执行人:傅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明根与被执行人傅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花因朴明根去世享有继承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明花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朴明根于2017年3月13日去世,经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确认继承人为朴明根之妻李明花和之子朴池渊,朴池渊已声明放弃继承权,朴明根的遗产由李明花一人继承,请求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李明花,继受本案申请执行人朴明根的债权。提交的证据为:一、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17)青崂山证民字第1010号《公证书》,确认被继承人朴明根于2017年3月13日死亡,其父朴乙星已于1992年先于其死亡,其母李海莲已于2013年先于其死亡,其配偶为李明花,只育有一子为朴池渊。二、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17)青崂山证民字第872号《公证书》,确认对被继承人朴明根遗产中某公司股权、房产和住房公积金放弃继承权。三、朴池渊《独生子女证》,待证事实为为朴明根、李明花只育有一子为朴池渊。四、朴明根与李明花《结婚证》,记载朴明根与李明花于1986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朴明根与2017年3月13日死亡。六、户口簿登录表,记载户主为朴明根,其妻为李明花,其子为朴池渊。七、《户口注销证明》,记载朴乙星之户口于1992年12月24日已注销。八、《户籍注销证明》,记载李海莲之户籍于2013年5月21日注销。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朴明根之子即继承人朴池渊到庭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朴明根遗产的继承权,由我母亲李明花一人继承,同意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李明花。本次审查程序中未取得被执行人傅云杰的意见。查明,申请执行人朴明根与被执行人傅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傅云杰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朴明根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等。2017年4月13日,朴明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鲁0203执字第988号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朴明根于2017年3月13日去世,其继承人为其妻李明花与其子朴池渊,朴池渊表示放弃其对本案执行债权的继承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朴明根于2017年3月13日去世,其继承人为其妻李明花与其子朴池渊,朴池渊表示放弃其对本案执行债权的继承权。申请人李明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李明花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