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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霞兴路御家兰庭小区5幢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92609559。法定代表人:杨少卿,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斌,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安市,上诉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霞兴路御家兰庭小区5幢1号办公室,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郑文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文斌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即双方书面协议选择郑文斌的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双方书面协议地的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