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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明起与被执行人黄开民、李方占、李道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起,黄开民,李方占,李道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起。被执行人黄开民。被执行人李方占。被执行人李道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起与被执行人黄开民、李方占、李道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兆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