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信兴隆(厦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悍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兴隆(厦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悍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厦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966376。法定代表人:刘长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悍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1号之二B栋5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2830855F。法定代表人:尚付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信兴隆(厦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悍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悍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兴隆(厦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兴隆(厦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为货款5747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