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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美和园东区2号楼109。法定代表人:潘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中里10号楼一层101、102、103室。负责人:王顺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女,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物业二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天瑞德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蓝天瑞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银娇书 记 员 姜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