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乾声与廖燕娥、廖燕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乾声,廖燕娥,廖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乾声,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廖燕娥,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廖燕婷,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乾声与被执行人廖燕娥、廖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健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