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致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致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698号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致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符宣强。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18.50元,由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