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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杭州传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万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传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传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590号4幢第6层C2座。法定代表人陈龙。被执行人万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439号7幢B栋606室。法定代表人KIMSEONGMIN。申请人杭州传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4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传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81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12.29元。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申请人同意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415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松审判员  李伟荣审判员  吕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