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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兖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矿某建设有限公司,榆林某绿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兖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榆林某绿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兖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某绿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榆林某绿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陕0802民初414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兖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榆林某绿能有限公司在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河村有(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14)第486**号);及(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14)第486**号)的土地两块。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