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5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凡,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凡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