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占兴与王帅国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兴,王帅国,刘占国,禹雪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32号原告:陈占兴,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帅国,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永,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刘占国,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第三人:禹雪霞,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陈占兴与被告王帅国及第三人刘占国、禹雪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占兴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陈占兴承担。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刘景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