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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傅顺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傅顺昌,钱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5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265号。主要负责人周卫轩,主任。被执行人傅顺昌,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钱丽萍,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6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傅顺昌所有的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对面坞3幢510、27、6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9)第05**号】。买受人方平洋(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007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已缴清全部拍卖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对面坞3幢510、27、6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9)第0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方平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方平洋(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