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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宏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宏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宏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98号。负责人:石朝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邵阳宏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郭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 明